Page 9 - 衛福季刊_No.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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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過去,沒有一個法案是以病人為主體,《病                               「心肺復甦術」(CP R),也可拒絕使用「維生
            人自主權利法》是我國第一個以病人為主體的                               醫療」,避免維生醫療延長死亡過程,對於「緩
            法案。」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簡任技正劉越萍指                               和醫療」,則可以選擇拒絕或接受。
            出,《病人自主權利法》主要對象為意識清楚,

            且年滿20歲的民眾,立法精神則是在確保其善                              相較之下,在《病人自主權利法》當中,民眾在
            終意願得以落實、執行。                                        清醒時,可以選擇未來面臨生命末期或陷入重度
                                                               昏迷、失智時,是否接受「維持生命治療」,這
            三點不同 了解透徹助保障權益                                     裡的「維持生命治療」不只有心肺復甦術,還包


            《病人自主權利法》與2000年三讀通過並歷經                             含「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
            三次修法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有三點不同:                              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任
            第一,適用對象增加;第二,在「維持生命治                               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
            療」方面,醫療適用範圍更廣;第三,加入「人
            工營養及流體餵養」選項。                                       同時,《病人自主權利法》也加入「人工營養及
                                                               流體餵養」選項,所謂的「人工營養及流體餵
            劉越萍分析,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當中,
                                                               養」是指點滴、鼻胃管與胃造口等給予營養方
            主要對象只限於「末期病人」,但在《病人自主
                                                               式。《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後,民眾在神智清
            權利法》,適用對象除了「末期病人」,也包含
                                                               楚時,也可選擇往後如果陷入重度昏迷、重度失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
                                                               智等狀態,是否願意接受鼻胃管餵食,或以打點
            態」與「極重度失智」等族群。
                                                               滴、胃造口等補充養分。對此,劉越萍解釋,以
            不只如此,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末期                              鼻胃管為例,不使用鼻胃管,並不是說患者就不
            病患只要簽署「意願書」,臨終便可以放棄接受                              能進食,患者若曾表達不願使用鼻胃管,照護人


                                  理論基礎                 適用對象                  適用範圍                 保障機制
                         1.保障人格尊嚴、自主與善終權利,            1.末期病人       1.維持生命治療:任何有可能                事先簽決定書
                          僅心智能力健全者可自己做決定。             2.不可逆轉        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                +諮商過程
                         2.以病人為核心,保障知情、                 昏迷          (例:插管、心臟按摩、電擊、呼吸器、           +代理人機制
                          選擇與決定權。                     3.永久植物人           葉克膜、洗腎機、輸血、抗生素等)
              病人自主       3.搭配各種程序保障機制:                             2.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透過導管或
               權利法        預立醫療照護格商(ACP)、              4.極重度失智       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與水分
                          預立醫療決定(AD)、                 5.其他經主管       (1)人工營養:靜脈注射水分及營養
                          醫療委任代理人。                      機關公告的       (2)流體餵養:鼻胃管灌餵食、
                                                        重症                    胃造廔管餵食

                         1.保障末期病人的善終權益。                 末期病人       1.心肺復甦術                        事先
                         2.病人簽具意願書,                                2.維生醫療:用以維持末期病人生命              簽意願書
              安寧緩和        亦可由最近親屬簽具同意書。                             徵象,但無治癒效果,而只能延長
              醫療條例        (實務上多由親屬簽署)                               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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