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衛福季刊_No.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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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過去,沒有一個法案是以病人為主體,《病 「心肺復甦術」(CP R),也可拒絕使用「維生
人自主權利法》是我國第一個以病人為主體的 醫療」,避免維生醫療延長死亡過程,對於「緩
法案。」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簡任技正劉越萍指 和醫療」,則可以選擇拒絕或接受。
出,《病人自主權利法》主要對象為意識清楚,
且年滿20歲的民眾,立法精神則是在確保其善 相較之下,在《病人自主權利法》當中,民眾在
終意願得以落實、執行。 清醒時,可以選擇未來面臨生命末期或陷入重度
昏迷、失智時,是否接受「維持生命治療」,這
三點不同 了解透徹助保障權益 裡的「維持生命治療」不只有心肺復甦術,還包
《病人自主權利法》與2000年三讀通過並歷經 含「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
三次修法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有三點不同: 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任
第一,適用對象增加;第二,在「維持生命治 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
療」方面,醫療適用範圍更廣;第三,加入「人
工營養及流體餵養」選項。 同時,《病人自主權利法》也加入「人工營養及
流體餵養」選項,所謂的「人工營養及流體餵
劉越萍分析,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當中,
養」是指點滴、鼻胃管與胃造口等給予營養方
主要對象只限於「末期病人」,但在《病人自主
式。《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後,民眾在神智清
權利法》,適用對象除了「末期病人」,也包含
楚時,也可選擇往後如果陷入重度昏迷、重度失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
智等狀態,是否願意接受鼻胃管餵食,或以打點
態」與「極重度失智」等族群。
滴、胃造口等補充養分。對此,劉越萍解釋,以
不只如此,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末期 鼻胃管為例,不使用鼻胃管,並不是說患者就不
病患只要簽署「意願書」,臨終便可以放棄接受 能進食,患者若曾表達不願使用鼻胃管,照護人
理論基礎 適用對象 適用範圍 保障機制
1.保障人格尊嚴、自主與善終權利, 1.末期病人 1.維持生命治療:任何有可能 事先簽決定書
僅心智能力健全者可自己做決定。 2.不可逆轉 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 +諮商過程
2.以病人為核心,保障知情、 昏迷 (例:插管、心臟按摩、電擊、呼吸器、 +代理人機制
選擇與決定權。 3.永久植物人 葉克膜、洗腎機、輸血、抗生素等)
病人自主 3.搭配各種程序保障機制: 2.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透過導管或
權利法 預立醫療照護格商(ACP)、 4.極重度失智 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與水分
預立醫療決定(AD)、 5.其他經主管 (1)人工營養:靜脈注射水分及營養
醫療委任代理人。 機關公告的 (2)流體餵養:鼻胃管灌餵食、
重症 胃造廔管餵食
1.保障末期病人的善終權益。 末期病人 1.心肺復甦術 事先
2.病人簽具意願書, 2.維生醫療:用以維持末期病人生命 簽意願書
安寧緩和 亦可由最近親屬簽具同意書。 徵象,但無治癒效果,而只能延長
醫療條例 (實務上多由親屬簽署) 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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