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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神明會
                                                                                          第三篇․廟宇組織篇



               應就是位於大潭的金順安五媽會。此文件也證實《臺灣私法》記載的「神明會是為信奉神佛而

               成立,其財產永遠傳之後世,也允許典賣或其他處理,但須經過會員全體之同意才能處分之。」
                     關於神明會之性質:


                      神明會是以信奉神佛為目的而成立之組織,雖是會腳的集合團體,因會腳們有其附屬
                      之財產,故分為社團與財團。

                      社團性質的神明會裏,既如所述,會腳或多或少,難以確定,會腳有遵守關於入退會
                      之規約、或慣習上之限制、或對於會的經費及財產的權利與義務。

                      (一)入退會神明會的組織成立之後,允許他人入會,又或允許限制他人入會,即 1.
                             需要全會員之承諾,或爐主頭家之承諾。2.一定得貢獻插爐銀。3.限定職業或其
                             他之入會資格。

                             退會時對於會產所持股份之拋棄,雖能隨意退會,但有退會時不得請求股份償

                             還之規約。慣例上,其他會員或非會員之股份得典賣其股份時,實際上股份償
                             還而退會之情形,可說產生同一結果,又稱為歸公。與退會相同,將底銀歸於
                             有共同持股份的會,以其他讀書人的團體組織神明會的會員中,如有損毀會體
                             面之行為,則退還其股份,或是不返還股分而除名。

                      (二)權利義務會腳對於會的經費及財產擁有平等的權利與義務,本則對於財產之股
                             份,如同其他的合股相同,又稱股份或股額,而會腳通常有一股或兩股以上。

                             而有分配由會產所產生每年收益之規約,有隨著股份多少而分配多少股利之權

                             利,該權利得以作為典賣之物,雖會腳無分配收益的權利,但如神明會解散,
                             會腳有分配剩餘財產之權利。
                             會腳之權利義務能由會腳子孫所承繼,如有子孫數人則以鬮分方式決定承繼
                             者,若編入祭祀公業中,則於各房輪流。

                      如上所述,有以少數會腳組成的神明會成立的社團,雖在法律上有有法人性格。……

                      總之,神明會之性質決定於各會的規約之內容及慣例,不外乎出資者直接對於財產有
                      權利義務,特別是能夠分配股分之利益,此種合股之財產屬於共有,反之出資者對於

                      財產有直接關係,解散時就能分配財產,被認為是社團法人,但無論如何神明會是以
                      祭祀神佛為主,非是營利事業。

                      (三)財團的神明會如前所述,會腳相對較多,且常不確定,因此此種神明會在會腳
                             的入退會無設定特別的限制。贊成神明會目的之人不管幾人只要肯出相當的插
                             爐銀即可加入,金額依入會者的財力,退會也是會腳的的自由。……

                      此種神明會之會腳,如在會成立或入會之時,有捐出產業,雖對於產業有持股份,但
                      產業是歸神明會,如退會則可求其償還,其會員資格也可讓渡子孫承繼。

                  從上述《臺灣私法》對於全臺神明會的歸納分析,可對神明會的名稱、性質、組成、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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