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3 - 新港奉天宮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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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神明會
第三篇․廟宇組織篇
後代的何柏源先生所提供的家譜與戶籍名簿,在第 2 頁出現的何瑞長先生正是新港奉天宮第 2
任管理人何萬傳先生的祖父。另外,東順安《日清簿》的每頁上半部是記述收入,下半部則是
記述支出。
圖 3-2-19 四街祖媽東順安轎班會日
清簿裏的日常開支
資料來源:四街祖媽會會長謝博全先生提供
關於入、退會的部分,《臺灣私法》的記載:
神明會組織成立之後就不許其他人入會,或是有其限制。即(一)需要全會員的同意
或是爐主、頭家的承諾。(二)需要提供一定程度的壓爐銀。(三)限定需要以某些職
業為資格才得以加入。
退會是對於神明會的財產的持份權利之拋棄,所以雖然在習慣上能夠隨意的退會,但
是無法請求持份的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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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會員的權利與義務方面:
會腳對於神明會的經費及財產,有相同的權利與義務,對於其財產的持份等同於合股,
股份又稱為股額,往往會腳有一股或是兩股以上。
從神明會的財產裏產生的每年之收益分配,是以規約所定的股份之多少來進行分配的
權利。也有典賣物體的權利,雖沒有處理收益分配的權力,但是如神明會解散時,則
有分配剩餘財產的權利。
會腳的權利義務能夠由子孫繼承,依照人數的鬮分,確定其繼承者,或是在公業中的
各房輪流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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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口訪與東順安《日清簿》的內容來看,會員的資格始終維持於 10 餘名,如有更換也是父換
子或有相當的血緣關係者得以替換,相較於《臺灣私法》的記載有神明會的會員至幾千人的狀
況,東順安則是相當少人的神明會組織,根據口訪,這主要是因為有會產,可能是田產,每年
均有收入,收入除用作祭祀神明的相關費用外,也用做會員間的分紅,所以其會員始終固定在
67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臺灣私法》第 1 卷下,頁 358。
68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臺灣私法》第 1 卷下,頁 358-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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