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2 - 心輔手冊-大專版
P. 302

▓申請表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補助計畫項目經費

                                                                                                 □核定表
                申請單位:宜蘭大學 學生諮商組 單位                          計畫名稱:生涯播種計畫
                計畫期程:104 年 5 月  1 日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
                計畫經費總額:149,912 元,向本部申請補助金額:149,912 元,自籌款: 0   元
                    經費       計畫經費明細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核定情形
                    項目                                                         (申請單位請勿填寫)
                             單價(元)        數量     總價(元)             說明          計畫金額(元) 補助金額(元)

                設      無
                備
                及
                投
                資     小計                         0


                合                                149,912                                     青年署核定
                計                                                                            補助    元


                承辦      主(會)計      機關學校首長                                       青年署   青年署
                單位      單位         或團體負責人                                       承辦人   單位主管


                備註:                                                             補助方式:
                1.  同一計畫向本部及其他機關申請補助時,應於計畫項目經費                                  □全額補助
                   申請表內,詳列向本部及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部分補助(指定項目補
                   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                                   助□是□否)
                   已撥付款項。                                                       【補助比率  %】
                2.  補助計畫除依本要點第 4 點規定之情形外,以不補助人事費、
                   內部場地使用費及行政管理費為原則。另本計畫不補助人事                                   1. 餘款須繳回
                   費、行政管理費、資本門及出國計畫費用。(本計畫補助經                                   2.  本案經費原始憑證須繳
                   費項目詳本須知第 16-17 頁)                                              回。
                3.  申請補助經費,其計畫執行涉及需依「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
                   劃執行注意事項」、預算法第 62 條之 1 及其執行原則等相
                   關規定辦理者,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贊助機關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293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