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1 - 心輔手冊-大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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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附錄 10-10     行政版問卷向度


                      評鑑指標一:一般性輔導與行政運作                                    自我評鑑參考向度
                                                                                                                     附
                                                       1-1 聘任專任之專業輔導人員(心理師及社工師)人數
                1. 專兼任輔導人員之聘任情形
                                                       1-2 聘任兼任之專業輔導人員(心理師及社工師)人數
                                                       2-1 學生輔導工作計畫之訂定與實施方式                                          錄
                2. 輔導工作計畫訂定與所需經費                       2-2 校內預算編列輔導工作所需經費及來源
                                                       2-3 組成並召開全校性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3-1 設置團體輔導(諮商室)室
                3.  設置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場地及設備(例如:個別              3-2 設置受輔學生之等候空間
                  諮商室、團體輔導室等)                          3-3 設置實施(存放)心理測驗之空間
                                                       3-4 設置專門存放學生資料(檔案)之空間
                                                       4-1 彙整學務、教務相關學生輔導資料
                4. 輔導相關資料、測驗工具及執行業務記錄                  4-2 建立及執行各項輔導活動實施辦法、評鑑問卷等
                                                       4-3 由專責人員管理學生輔導相關資料並保存及定期銷毀
                                                       5-1定期召開內部工作會議
                                                       5-2  辦理學生輔導工作自我評鑑之方式
                5. 關於輔導組織運作、增能與自我評鑑                    5-3 辦理校長、教師、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
                                                       5-4 依據學生輔導工作需求辦理個案研討會議或增能研習活動
                                                       5-5 依據學生輔導工作需求提供個別督導或團體督導
                        評鑑指標二:發展性輔導工作                                     自我評鑑參考向度
                                                       1. 定期召開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或諮商輔導委員會,統整各單位訂定
                                                         學生輔導工作計畫,並管考實施成果。
                                                       2. 規劃與實施學生心理測驗(如:智力、性向、興趣等測驗)、調查
                                                         問卷。
                                                       3. 結合教務(如:通識課程或其他系所課程等各項學生學習活動)所
                依據《學生輔導法》,發展性輔導工作係指針對下列                  推動之輔導工作。
                情形之輔導工作:                               4. 結合校內其他學生活動所推動之輔導工作。
                ◎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                    5. 結合導師角色功能所推動之輔導工作。
                ◎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                     6. 辦理各類生涯探索與輔導工作。
                ◎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
                                                       7. 辦理各類提升學生學習效能或增進學校適應之學習輔導活動。
                                                       8. 建立並強化輔導工作相關處室及人員間之橫向聯繫。
                                                       9. 提供教師及家長關於學生發展性輔導之諮詢服務。
                                                       10. 與校內外輔導資源網絡建立合作關係。
                                                       11. 通知家長關於學生輔導資源或輔導活動相關訊息。
                        評鑑指標三:介入性輔導工作                                     自我評鑑參考向度
                                                       1. 建立與執行個案篩選與評估機制。
                                                       2. 提供諮詢、個別諮商之介入性輔導。
                                                       3. 提供介入性小團體輔導。
                依據《學生輔導法》,介入性輔導工作係指針對下列                4. 根據受輔學生輔導需求之介入性班級輔導。
                情形之輔導工作:                               5. 建立及實施學生輔導紀錄檢核、歸檔與銷毀機制。
                ◎經前述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                    6. 建立及實施介入性輔導歷程之成效評估機制。
                ◎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                         7.  建立及實施其他專業輔導資源介入輔導之需求評估與轉介輔導機
                ◎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                               制。
                                                       8. 建立及實施受輔學生重要他人(導師與校內師長、家長)之溝通、
                                                         諮詢與合作機制。
                                                       9. 依受輔學生輔導需求辦理個案會議。
                        評鑑指標四:處遇性輔導工作                                     自我評鑑參考向度
                                                       1. 建立及實施本校與校外輔導資源網絡合作機制。
                                                       2. 建立及實施處遇性或危機個案學生評估機制。
                                                       3. 依處遇性或危機個案學生需求辦理跨專業間的個案會議。
                依據《學生輔導法》,處遇性輔導工作係指針對下列                4. 建立及實施處遇性或危機個案之追蹤輔導機制。
                情形之輔導工作:                               5. 依據處遇性或危機個案輔導需求與家長合作(如:溝通聯繫、提供
                ◎介入性輔導仍無效                                諮詢)。
                ◎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                           6. 依據法律規定執行各種須通報之校園危機或學生事件(如:特殊個
                ◎重大違規行為                                  案、精神疾病、自我傷害、家庭暴力或性別平等事件)通報工作。
                                                       7. 建立與實施校園危機事件處理機制。
                                                       8. 校園危機事件(如:死亡、車禍、自殺、天災等)之班級輔導。
                                                       9. 建立及實施處遇性或危機個案管理機制。
                                                       10. 建立及實施高關懷學生轉銜輔導機制。

              (參考來源:教育部各級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編製與修訂計畫 -- 學生輔導法在學校輔導工作實施現況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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