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4 - 心輔手冊-大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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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11-2      直轄市、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

                             受理「尚未進入司法程序之性侵害案件」處理流程


                                                                                            105 年 12 月修訂

                           防治中心受理尚未進入司法程序之性侵害案件








                       1. 聯繫被害人並詳盡告知相關權益、
                         提供「性侵害被害人權益保障說明
                                                                                   立即協助報案
                         書」及服務資訊
                       2. 評估被害人進入司法流程意願



                                             被害人無意願









                                                                    符合以下要件之一
                             案情不明確
                                                                    1. 案情明確
                                                                    2. 刑法第 228 條案件
                                                                    3. 家內亂倫案件









                      1. 主責社工持續與被害人                             1. 通盤考量被害人意願及案情
                         聯繫,回歸個案服務                                內容後,將告發案情等相關
                      2. 防治中心俟知有犯罪嫌                               資料函送予婦幼隊
                         疑者時,於通盤考量被                             2. 社工應提醒警察應注意被害
                         害人意願及案情內容                                人之特殊身心狀況
                         後,將案件資料函送警                             3. 警察機關於偵辦時,應針對
                         察機關依職權偵辦                                 有特殊身心狀況之被害人,
                                                                  與主責社工討論適宜之筆錄
                                                                  時間,社工員依規定提供陪
                                                                  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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