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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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039


          年金金額的計算
          第八條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其給付期間第一年度可以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當
             時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 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
             息後 ) ,依據當時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可領取之年
             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數」而得之。
             第二項所稱 「調整係數」等於 ( 1+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宣告利率 ) 除
             以 ( 1+預定利率 ) ;本公司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
             年度之調整係數。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領取之年金金額若低於新台幣○○元時,本公司改
             依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
             終止。
             如年金給付開始日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台幣
             ○○元所需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其超出的部份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
             金返還予要保人。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第九條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
             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歷年解約費用率如
             附表。
             第一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終止
             日當日之利息需計算於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內。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減少
          第十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申請減少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次減
             少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   ○○元且減額後的年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元。
             前項減少部分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部分終止,其解約金
             計算,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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