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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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043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
             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
             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 於訂立本契約時,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
                   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二、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
                   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
                   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
             本公司時,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
             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
             受益人者,其受益順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變更住所
          第十九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
             最後住所發送之。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
             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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