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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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035
時效
第二十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一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
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八條規定者外,應經要
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二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
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
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
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 單者應載明「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
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