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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乙型)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
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
價值準備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
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
得之人。
失蹤處理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
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一條
規定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公
司所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歸還本公司,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公司
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要保人歸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止,不計
付利息。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
保證期間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司
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
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申請
第十三條
要保人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之規定申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
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申請書。
四、 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
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