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1120
1092 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可於年金累積期間內繳納,但每次繳交
之金額須符合○○○○之約定。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約
定交付方式,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於本公司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之後的第○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一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
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
第十二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
之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月保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
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
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年內 ( 不得低於二年 ) ,申
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管理費,並另外繳交
原應按期繳納至少一期之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
之後的第○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一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六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
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
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單管理
費,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單管理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