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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6  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第十四條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 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 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日
                   ( 不得低於三十日 ) 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若投資
                   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 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
                   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日 ( 不得低於三十日 ) 以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 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
                   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
                   日內 ( 不得高於五日 ) 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日
                   內 ( 不得高於三十日 ) 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
             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
             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
             日前 ( 不得高於三日 ) 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 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
                   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 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
             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
             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
             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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