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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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091


               二十、 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
                     度加算一歲。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
             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
             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
             本公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
             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
             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
             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
             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
             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
             保人所繳保險費。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返還保單帳
             戶價值或給付未支領之年金餘額。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者,本公司依本契
             約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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