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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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503
第十一條
本會向受檢機構收取之檢查費標準,以實際辦理檢查人天數計收檢查費。
本會金融檢查人員辦理金融檢查,除由公務預算支應外,每一檢查人天
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計收檢查費。
第十二條
本會向受檢機構收取之檢查費,應以經本會或所屬機關開立檢查證並辦
理檢查者為限。
第十三條
受檢機構接獲本會或所屬機關檢查費繳納通知後,應於一個月內繳清檢
查費。
第十四條
受監理機構及由本會核發證照之專業人員,除監理年費及檢查費外,申
請事項需繳納相關規費之收費標準如附表一至附表三。
第十五條
本辦法各項規費,除監理年費及檢查費外,應於提出申請時繳交之。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各項規費,得以現金、支票、匯款、郵政劃撥或其他本
會指定之方式繳交。
第十七條
本會受委託監理或檢查之機構,適用本辦法相關收費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