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2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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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六條第一項、第
二項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
依本辦法規定向受監理機構及由本會核發證照之專業人員收取規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費,指特許費、監理年費、檢查費、審查費、執照費及其
他規費。本辦法所稱受監理機構或受檢機構,指下列機構:
一、 金融控股公司。
二、 銀行業:包括銀行機構、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
務機構、信託業、郵政機構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部門、票券集中
保管事業、金融資訊服務事業、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之服務
事業及其他銀行服務事業。
三、 證券業: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
事業、都市更新投資信託事業及其他證券服務事業。
四、 期貨業:包括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商、槓桿交易
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及其他期貨服
務事業。
五、 保險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
人、保險公證人、郵政機構之簡易人壽保險業務部門及其他保險
服務事業。
六、 其他本會依法辦理監理或金融檢查之機構。
第四條
本會向受監理機構收取監理年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證券集中保管事
業依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八計收。
二、 保險機構依年度實質營業收入之萬分之三計收。
三、 其他機構依年度營業收入之萬分之三計收。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營業收入之範圍,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所載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