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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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其他重要相關法規、行政釋令( 函) 及自律規範   1501


             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實質營業收入之範圍,以營業收入加未滿期保費準
             備淨變動數、淨投資損益項下之金融資產評價損失、金融負債評價損
             失、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失、兌換損失、處分投資損失、不動產投資
             損失、投資減損損失,扣除提存各種準備及投資型保險商品收益為準。
             但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為以佣金收入、代理費收入、
             手續費收入及保險公證費收入,扣除營業費用及非保險公證收入為準。
             第一項之財務報表,並應經股東會或社 ( 會 ) 員代表大會承認;無股東會
             或社 ( 會 ) 員代表大會者,應經董 ( 理 ) 事會決議通過。但外國機構在台分
             支機構不在此限。
             受監理機構之財務報表,依法令得不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其營業收
             入或實質營業收入以經股東會或社 ( 會 ) 員代表大會承認之財務報表所載
             者為準;無股東會或社 ( 會 ) 員代表大會者,以經董 ( 理 ) 事會決議通過之
             財務報表所載者為準。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二項規定,於計算一百零一
             年起之保險機構監理年費時適用。一百年保險機構監理年費之計算,適
             用修正前規定。
          第五條之一
             受監理機構依該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損益表以「利息淨收益」格式
             表達,而不區分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者,前條第一項營業收入之範圍
             包括利息收入總額、手續費收入總額及利息與手續費以外淨收益。
             前項利息收入總額、手續費收入總額及利息與手續費以外淨收益之計算
             方法如下:
               一、 利息收入總額及手續費收入總額,不扣除利息費用及手續費費用。
               二、 利息與手續費以外淨收益項目,屬營業活動產生之收支者,應分
                   別以各項目之淨利益計入利息與手續費以外淨收益之範圍,該項
                   目如為淨損失,則以零計入;非屬營業活動產生之收支者,得不
                   計入利息與手續費以外淨收益之範圍。
               三、 前款所稱營業活動產生之收支,係指各業別依法辦理或經核准辦
                   理業務產生之收支。
               四、 如有呆帳收回、處分承受擔保品損益及出售不良債權損益者,得
                   不計入利息與手續費以外淨收益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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