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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789
前項固定比例由主管機關依本法委託之費率擬訂專業機構,依全業界過
去理賠經驗及費用,按損失發展三角形法計算,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
發布。
賠款準備金應於次年度決算時收回,再按當年度實際決算資料提存之。
第一項所定已報未付案件,除確有證據顯示時效停止或中斷情事外,保
險人應於請求權時效消滅時予以結案。
第四條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應依下列規定提存特別準備金:
一、 自留滿期純保費與收回賠款準備金及上年度特別準備金餘額之孳
息之總和扣除自留保險賠款及提存賠款準備金之餘額,應再全數
提存特別準備金;
二、 自留滿期純保費與收回賠款準備金及上年度特別準備金餘額之孳
息之總額小於自留保險賠款及提存賠款準備金之總和者,其差額
由收回以前年度累積之特別準備金彌補之,仍有不足者,其差額
以備忘分錄記載,由以後年度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收回彌補之。
本保險九十四年度費率結構中固定率特別準備金比率,按主管機關發布
之本保險費率表之保險費基礎提存。
保險人九十四年度決算時,如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前項固定率特別
準備金應再全數提存為準備金;如符合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其差額得先
由前項固定率特別準備金彌補之。
第五條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購買國庫券或以定期存款方式存
放於金融機構。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購買下列各款國內有價證券:
一、 公債。但不包括可交換公債。
二、 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金融機構保證商業
本票。但金融債券以一般金融債券為限。
前項所購買之國庫券及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定期存款金額,不得低於該保
險人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本保險自留滿期純保費總金額之百
分之三十,主管機關並得視其經營情況,予以適度調高其比例。
保險人依第一項購買之有價證券,除公債及國庫券外,其發行、承兌或
保證之金融機構應經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長期債信達「twBBB+」級以
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相當等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