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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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791
第十條
本保險實施前保險人辦理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所累積之特別準備
金,應轉入本辦法第四條所稱特別準備金。
第十條之一
本保險提存各種準備金,除特別準備金外,應分別計算承保及再保險分
入業務、再保險分出業務及自留業務之相關金額。前述各項金額之計算
應分別依第二條及第三條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保險人停業或停止辦理本保險時,本保險各種準備金應移轉併入承受該
項業務之其他保險人所辦理本保險之各種準備金提存。若無其他保險人承
受該業務,且辦理本保險之責任了結而特別準備金餘額為正數時,應將
該特別準備金對應之資產移轉予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保險人被依法勒令停業清理、命令解散或廢止辦理本保險業務之許可而
無其他保險人承受本保險業務,且辦理本保險之責任了結而特別準備金
餘額為正數時,應將該特別準備金對應之資產移轉予財團法人汽車交通
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修
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三條、第十條之一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
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至第六條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