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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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1. 中華民國 94.10.7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四字第 0940256334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 96.6.7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四字第 096025620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條條文
3. 中華民國 96.12.25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四字第 096025644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9條條文
4. 中華民國 98.12.29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策字第 09802565137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條;並自 99.1.1施行
5. 中華民國 99.7.26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策字第 0990256489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8、11、12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 原名稱: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準備金提存與管理辦法;新名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
種準備金管理辦法 )
6. 中華民國 99.12.16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策字第 099025671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2、3、9、12條條文;增訂第 10-1條條文;第 2、3、
10-1條條文自 100.1.1施行,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7. 中華民國 102.12.3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202530301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6、12條條文;並自 103.1.1施行
第一條
本辦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本保險 ) 應提存之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保險
期間為一年期者,不得低於依最近之月底日提供最近十二個月純保費的
二分之一;超過一年期至二年期者,第一年不得低於依最近之月底日提
供最近十二個月純保費的四分之三,第二年不得低於依最近之月底日提
供最近十二個月純保費的四分之一。
前項所稱最近之月底日係指提供資料之評估基準日次日之前一個月底日。
第三條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已報未付賠款,應逐案依相關資料估算,提存賠款
準備金;未報賠款應依其過去理賠經驗及費用,按損失發展三角形法計
算,提存賠款準備金,其中再保分入業務未報賠款準備金,依再保分入
滿期純保費以固定比例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