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7 - 新港奉天宮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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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新港奉天宮管理組織之演變
                                                                                          第三篇․廟宇組織篇

                           6.  關於便利進香客之籌劃及經營金紙等其他敬神物品事項。

                           7.  其他為完成第二條宗旨之必要事項。

                      第三章信徒及信徒代表

                         第五條   凡在本組織區域年滿廿歲之公民,信仰本宮聖母者為信徒,有選舉罷免信
                                  徒代表之權。
                         第六條   信徒代表有選舉罷免本宮委員之權,在信徒代表大會有表決複決之權。

                         第七條信徒代表由所屬信徒依照下列規定產生之:
                           1.  組織區域內每村選出信徒代表二人。

                           2.  新港所在地各陣頭各業鋪戶各轎班各產生信徒代表一人。

                           3.  新港所在地四村各增加信徒代表一人。
                      註:有六戶以上同業始可產生舖戶信徒代表一人,不足人數者可聯合互選信徒代表一人。

                      第四章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   本宮依法選出信徒代表,組織信徒代表大會,信徒代表任期四年,連選得
                                  連任,如信徒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信徒代表,
                                  代行其職權,但每一信徒代表只能接受一人之委託,信徒代表職權如下:

                           1.  選舉或罷免委員。
                           2.  審議各項章則。

                           3.  審議會務、業務各項計畫之總報告。

                           4.  審議財產之處分與變更。
                           5.  議決本會各項提案。

                         第九條   本宮置管理委員拾壹人,候補委員参人,任期四年,由信徒代表大會從本
                                  宮所在地(福德村、大興村、宮前村、宮後村)年滿廿三歲以上,信徒本

                                  宮聖母之公民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組織本宮管理委員會,其職權如
                                  下。

                           1.  管理本宮事業、財務、財產之全責。
                           2.  執行信徒代表大會決議及本章程規定之任務。

                           3.  召開信徒代表大會。
                           4.  編製預算、決算、事業計劃、業務、會務等報告書及提案。

                           5.  呈報主管官署及對外行文。

                         第十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襄助主任委員,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第十一條   本會設總務股、祭典股、接待股、主計股、營繕股等五股,由管理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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