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106年度-食品中毒發生與防治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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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三、食品中毒定義
一、食品中毒 (Foodborne outbreak):
二人或二人以上攝取相同的食品而發生相似的症狀,稱為一件食品中毒案
件。
因肉毒桿菌毒素而引起中毒症狀且自人體檢體檢驗出肉毒桿菌毒素,或由
可疑的食品檢體檢測到相同類型的致病菌或毒素,或因攝食食品造成急性食品
中毒 ( 如化學物質或天然毒素中毒等 ),即使只有一人,也視為一件食品中毒案
件。
經流行病學調查推論為攝食食品所造成,也視為一件食品中毒案件。
二、病因物質 (Etiologic agent):
係指引起疾病發生之原因。例如發生食品中毒時,經調查檢驗後確認引起
疾病之病原菌為腸炎弧菌,則該腸炎弧菌即為病因物質。
三、原因 ( 媒介 ) 食品 (Vehicle):
係指引起疾病之原因食品或稱媒介食品。如發生食品中毒時,經檢驗或流
行病學調查後,確認係因患者攝食某類食品所引起者,則該類食品稱為原因食
品。
附錄四、通報與裁處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6 條,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發現有疑似食品中
毒之情形,應於 24 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
接獲通報疑似食品中毒案件時,對於各該食品業者,得命其限期改善或派
送相關食品從業人員至各級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接受至少 4 小時之食
品中毒防治衛生講習;調查期間,並得命其暫停作業、停止販賣及進行消毒,
並封存該產品。
對於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8 條,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及食品安
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或違反同法第 15
條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
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
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
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致危害人體健康者,移送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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