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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傳統型、含保證給付)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
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返還已繳保險費 ( 或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 的申請
第九條
要保人依第七條或第八條之規定申請「返還已繳保險費 ( 或年金保單價值準
備金 )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申請書。
四、 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年金的申領
第十條
被保險人於年金開始給付日後生存期間每年第一次支領年金給付時,應提
出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保證期間 ( 或保證金額 ) 內不在此
限。
保證期間 ( 或保證金額 ) 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
○○。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身故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
分。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一條
年金開始給付前,本公司給付解約金或返還已繳保險費 ( 或年金保單價值準
備金 ) 時,應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
年金開始給付時,如有保險單借款本息尚未償還,本公司應就其當時年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之數額,重新計算年金
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