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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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傳統型、含保證給付)
變更住所
第十一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
最後住所發送之。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
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十二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十三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
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
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
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
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
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保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 如本保險為分紅保單者,本條由各公司自行擬定。如本保險為不分紅保
單者應載明「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
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