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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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傳統型、含保證給付)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第三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
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
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
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
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契約撤銷權
第四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
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
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
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
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
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
保人所繳保險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第五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
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
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起三十日
仍未交付者,本公司得自翌日起按第十三條規定將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
清保險,使本契約繼續有效。本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本公司應
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