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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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045
團體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利率變動型
中華民國 104.12.18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402123930號函
核定全文 27條;並自即日起實施,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實施日起應按
核定之示範條款送審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
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
團體:
一、 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 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
之團體。
三、 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
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四、 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五、 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年金累積期間所繳付之保險費,包含
要保人為被保險人之利益所繳付之保險費及 ( 或 ) 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
險費。
本契約所稱「附加費用」係指因本契約所生之營業及銷售相關費用,其按
所繳納之保險費扣除比例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