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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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1045



          團體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利率變動型


                 中華民國 104.12.18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0402123930號函
                 核定全文 27條;並自即日起實施,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實施日起應按
                 核定之示範條款送審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
             為本保險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係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團體」係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
             團體:
               一、 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 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
                   之團體。
               三、 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
                   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四、 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五、 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年金累積期間所繳付之保險費,包含
             要保人為被保險人之利益所繳付之保險費及 ( 或 ) 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
             險費。
             本契約所稱「附加費用」係指因本契約所生之營業及銷售相關費用,其按
             所繳納之保險費扣除比例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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