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P. 1114
1086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變更住所
第三十八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
最後住所發送之。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
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三十九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四十條
(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六條
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六條
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後生
效,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四十一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
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
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