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9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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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相關法規及行政釋令( 函)    1269



          核釋人身保險業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新保

          險商品,應將相關文件之電子檔案,向本會保
          險商品監理資訊系統及本會指定機構辦理申報



                 中華民國 104.5.2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40256721D號令訂定

          一、 依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 人身保險業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新保險商品,應將下列文件之電
               子檔案,向本會保險商品監理資訊系統及本會指定機構辦理申報:
               ( 一 )  人身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 ( 附表一 ) 。
               ( 二 )  保單契約條款 ( 附表二 ) 。
               ( 三 )  計算說明書、費率表及相關報表 ( 應具備內容如附件 ) 。
               ( 四 )  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 ( 附表三 ) 。( 含商品利潤分析之聲明。
                   上開分析及敏感度測試分析應留存完整資料,備供本會查核 )
               ( 五 )  要保書。( 如僅新報送要保書者,需另檢附要保書申報聲明書如
                   附表四 )
               ( 六 )  要保書申報聲明書 ( 附表四 ) 。
               ( 七 )  保險商品利潤分析 ( 附表五 ) 。
               ( 八 )  資產配置計畫書。
               ( 九 )  風險控管說明書 ( 附表六 ) 。
               ( 十 )  商品訂價合理性說明。
               ( 十一 )  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符合法令及內部規範聲明書。
               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除依前項規定備齊文件之電子檔案外,應另檢附
               下列文件之電子檔案:
               ( 一 )  投資標的說明書。
               ( 二 )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 附表七 ) 。
               ( 三)  各項費用或最高各項費用之計算或決定方式及其依據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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