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1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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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相關法規及行政釋令( 函) 1271
核釋財產保險業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新保
險商品,應將相關文件之電子檔案,向本會保
險商品監理資訊系統及本會指定機構辦理申報
中華民國 104.5.26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040256721G號令訂定
一、 依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 財產保險業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新保險商品,應將下列文件之電
子檔案,向本會保險商品監理資訊系統及本會指定機構辦理申報:
( 一 ) 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書暨聲明書 ( 附表一 ) 。
( 二 ) 保單契約條款 ( 附表二 ) 。
( 三 ) 計算說明書 ( 附表三 ) 。
( 四 ) 要保書。
( 五 ) 風險控管說明書 ( 附表四 ) 。
( 六 ) 總經理或經其授權部門主管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表 ( 附表五 )
( 七 ) 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出具符合法令及內部規範聲明書。
三、 財產保險業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辦理保險商品之部分變更,應檢送保
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 附表六 ) 、變更部分之相關文件及總經理或經
其授權部門主管及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名冊表 ( 附表五 ) 之電子檔案,向
本會保險商品監理資訊系統及本會指定機構辦理申報。
四、 本令自即日生效。
※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