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0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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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相關法規及行政釋令( 函)    1273


                     ( 二 )  境外客戶使用我國電子支付機構註冊之電子支付帳戶繳付
                          保險費部分,本會將另行研議。至第三方支付機構未於我
                          國註冊,該第三方支付機構與我國清算銀行及保險公司之
                          合作關係,應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14條及「與
                          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
                          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三 )  有關信用卡支付保險費及以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本
                          息乙節,境外客戶以國外發行之信用卡支付OIU保單保險
                          費,現行規定並未限制國外發行之信用卡於國內使用需以
                          新臺幣計價或結算。另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5條
                          第 2項及 101年 3月 23日函示規定,發卡機構不得同意
                          持卡人以信用卡作為繳付以人身保險單為質之外幣放款本
                          息之工具,亦不得接受匯入款項。但如OIU客戶持國外信
                          用卡者,則回歸該信用卡機構所屬國之監理規範。
                     ( 四 )  貴公會倘對OIU收付方式之運作有其他疑問,請先釐清
                          OIU所需運用之支付方式及使用情境,就實務運作 ( 含保
                          險業、銀行業、第三方支付機構所涉及之運作 ) 之可行性
                          及所涉法規提具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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