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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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727
開具殘廢診
障害 障害 障害狀態 殘廢 修正審核基準 斷書之醫院
系列 項目 等級 層級或醫師
11-35兩上肢均遺存運動障 六 七、 同一上肢遺存機能障害及因神經
害者。 損傷所致之肌力障害,應綜合衡
量定其等級,不得合併提高等級。
八、 運動神經障害:
( 一 ) 「上臂神經叢完全麻痺者」,
準用第 11-26項第六等級審
11-36兩上肢三大關節中, 九 定。
各有二大關節遺存運 ( 二 ) 上肢部分神經麻痺引起肢關
動障害者。 節自動運動障害者,視其因
麻痺範圍及引起運動障害之
程度與部位,準用肢關節「喪
11-37兩上肢三大關節中, 十一 失機能」或「顯著運動障害」
各有一大關節遺存運 各該項規定審定之。
動障害者。 ( 三 ) 全部神經或多數之神經麻痺
時,得按其引起自動運動障
害之程度與範圍,參考同一
上肢 「喪失機能」或「顯著運
11-38一上肢遺存運動障害 九 動障害」審定之。
者。 ( 四 ) 前述 ( 二 ) 、( 三 ) 兩項規定,
於殘肢廣泛範圍,完全喪失
知覺之障害者準用之。
九、 關於上肢「動搖關節」,不論其為
他動或自動,均依下列標準,定
11-39一上肢三大關節中, 十一 其等級:
有二大關節遺存運動 ( 一 ) 勞 動 及 日 常 行 動 有 顯 著 妨
障害者。 礙,時常必須裝著固定裝具
者,準用關節喪失機能規定
等級。
11-40一上肢三大關節中, 十三 ( 二 ) 勞動及日常行動,有相當之
有一大關節遺存運動 妨礙,但無經常裝著固定裝
障害者。 具之必要者,準用關節遺存
顯著運動障害規定等級。
十、 同一上肢遺存器質障害,同時遺
存機能障害時準用等級特別審核
11-41一上肢遺存假關節且 八 規定如下:
有顯著運動障害者。 同一上肢遺存器質障害 ( 變形者除
外 ) 與機能障害時,原則上可以合
併提高等級,但器質障害 ( 不論曾
已局部障害或新致之障害 ) 在腕關
節以上殘缺或者肘關節以上殘缺
11-42一 上 肢 遺 存 假 關 節 九 時,不論殘存關節之機能障害程
者。 度,在前者障害應按第六等級,
在後者障害應按第五等級審定之。
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