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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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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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障害 障害        障害狀態        殘廢          修正審核基準             斷書之醫院
           系列 項目                    等級                             層級或醫師
               11-35兩上肢均遺存運動障 六  七、 同一上肢遺存機能障害及因神經
                    害者。                    損傷所致之肌力障害,應綜合衡
                                           量定其等級,不得合併提高等級。
                                       八、 運動神經障害:
                                           ( 一 )  「上臂神經叢完全麻痺者」,
                                               準用第 11-26項第六等級審
               11-36兩上肢三大關節中, 九                定。
                    各有二大關節遺存運              ( 二 )  上肢部分神經麻痺引起肢關
                    動障害者。                      節自動運動障害者,視其因
                                               麻痺範圍及引起運動障害之
                                               程度與部位,準用肢關節「喪
               11-37兩上肢三大關節中, 十一               失機能」或「顯著運動障害」
                    各有一大關節遺存運                  各該項規定審定之。
                    動障害者。                  ( 三 )   全部神經或多數之神經麻痺
                                               時,得按其引起自動運動障
                                               害之程度與範圍,參考同一
                                               上肢 「喪失機能」或「顯著運
               11-38一上肢遺存運動障害 九                動障害」審定之。
                    者。                     ( 四 )  前述 ( 二 ) 、( 三 ) 兩項規定,
                                               於殘肢廣泛範圍,完全喪失
                                               知覺之障害者準用之。
                                       九、 關於上肢「動搖關節」,不論其為
                                           他動或自動,均依下列標準,定
               11-39一上肢三大關節中, 十一           其等級:
                    有二大關節遺存運動              ( 一 )  勞 動 及 日 常 行 動 有 顯 著 妨
                    障害者。                       礙,時常必須裝著固定裝具
                                               者,準用關節喪失機能規定
                                               等級。
               11-40一上肢三大關節中, 十三           ( 二 )   勞動及日常行動,有相當之
                    有一大關節遺存運動                  妨礙,但無經常裝著固定裝
                    障害者。                       具之必要者,準用關節遺存
                                               顯著運動障害規定等級。
                                       十、 同一上肢遺存器質障害,同時遺
                                           存機能障害時準用等級特別審核
               11-41一上肢遺存假關節且 八            規定如下:
                    有顯著運動障害者。              同一上肢遺存器質障害 ( 變形者除
                                           外 ) 與機能障害時,原則上可以合
                                           併提高等級,但器質障害 ( 不論曾
                                           已局部障害或新致之障害 ) 在腕關
                                           節以上殘缺或者肘關節以上殘缺
               11-42一 上 肢 遺 存 假 關 節 九      時,不論殘存關節之機能障害程
                    者。                     度,在前者障害應按第六等級,
                                           在後者障害應按第五等級審定之。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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