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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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開具殘廢診
障害 障害 障害狀態 殘廢 修正審核基準 斷書之醫院
系列 項目 等級 層級或醫師
10-7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 九 四、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者障害等
失百分之十六至二十 級之審定,依障害面積審定其等
者。 級。上開障害面積之測量計算,
10-8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 十一 以一手掌面積約佔人體表面積的
失百分之十一至十五 百分之一為測量計算基準。
者。 五、 同時併存頭、臉、頸部醜形或其
10-9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 十二 他障害種類障害時,得依規定提
失百分之六至十者。 高等級。
10-10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 十三
失百分之二至五者。
上 上 11-1 兩上肢肘關節以上殘 二 應由全民健
肢 肢 缺者。 康保險特約
缺 醫院或診所
損 11-2 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殘 三 出具
障 缺者。
害 11-3 一上肢肘關節以上殘 五
缺者。
11-4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殘 六
缺者。
手 11-5 雙手十指均殘缺者。 四 一、 「手指殘缺」係指: 應由全民健
指 ( 一 ) 拇指由指節間關節以上切斷 康保險特約
缺 者。 醫院或診所
損 ( 二 ) 其他各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 出具
障 以上切斷者。
害 二、 一手手指殘缺,同手其他任何手
指喪失機能,同時適合兩項障害
項目時,原則上可以合併提高等
級或按合計額審定,但障害程度
未達一手手指殘缺之最高等級第
七等級者,應按其下一等級之第
八等級審定之。
三、 前述合併提高等級或按合計額給
付之金額,低於各該手指喪失機
能所定之給付金額時,得按喪失
機能之障害等級審定之。例如:
一手食指殘缺為第 11-9項第十一
等級及拇指喪失機能為第 11-48項
第十一等級,其最高等級升一等
級為第十等級,因低於拇指及食
指喪失機能者之給付標準第 11-54
項第九等級,可按第 11-54項第九
等級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