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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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開具殘廢診
障害 障害 障害狀態 殘廢 修正審核基準 斷書之醫院
系列 項目 等級 層級或醫師
( 一 )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殘缺 ( 第
六等級 ) 同時肘關節及肩關
節均喪失機能時 ( 第七等級 )
應為 ( 第六等級 )
( 二 ) 一上肢肘關節以上殘缺 ( 第
五等級 ) 同時肩關節喪失機
能時 ( 第九等級 ) 應為第五等
級。
十一、 同一上肢遺存機能障害同時手
指遺存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時
準用等級特別審核規定:同一
上肢三大關節遺存機能障害與
手指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同時
併存時,原則上可以合併提高
等級,但任何情形 ( 不論手指為
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 ) 其障害程
度未達一上肢腕關節以上殘缺
者 ( 第六等級 ) 或一上肢喪失機
能者 ( 第六等級 ) 時,應按其下
一等級之第七等級審定之。例
如:左上肢肩關節、腕關節均
喪失機能 ( 第七等級 ) 同時左手
食指、中指、無名指三指均喪
失機能時,此等障害合併提高
等級即為第六等級,但該手腕
關節仍然存在,應按一上肢腕
關節以上殘缺者第六等級之下
一等級第七等級審定之
十二、 「一上肢遺存假關節且有顯著
運動障害者」係指符合下列情況
之一者。
( 一 ) 上臂骨遺存假關節。
( 二 ) 橈骨及尺骨雙方均遺存假
關節者。
十三、 「一上肢遺存假關節者」係指橈
骨或尺骨任何一方遺存假關節
者。
十四、 「假關節」係指骨折後折骨兩端
無法癒合,肢體在斷處可以活
動,形成一種關節之狀;相似
之情況亦可發生於非機械性骨
折,承重之長骨產生去骨現象,
造成彎曲及病理性骨折,在骨
折處無法鈣化癒合而形成假關
節,但非人工關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