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4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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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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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障害 障害        障害狀態        殘廢          修正審核基準             斷書之醫院
           系列 項目                    等級                             層級或醫師
                                           ( 一 )  一上肢腕關節以上殘缺 ( 第
                                               六等級 ) 同時肘關節及肩關
                                               節均喪失機能時 ( 第七等級 )
                                               應為 ( 第六等級 )
                                           ( 二 )  一上肢肘關節以上殘缺 ( 第
                                               五等級 ) 同時肩關節喪失機
                                               能時 ( 第九等級 ) 應為第五等
                                               級。
                                       十一、 同一上肢遺存機能障害同時手
                                             指遺存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時
                                             準用等級特別審核規定:同一
                                             上肢三大關節遺存機能障害與
                                             手指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同時
                                             併存時,原則上可以合併提高
                                             等級,但任何情形 ( 不論手指為
                                             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 ) 其障害程
                                             度未達一上肢腕關節以上殘缺
                                             者 ( 第六等級 ) 或一上肢喪失機
                                             能者 ( 第六等級 ) 時,應按其下
                                             一等級之第七等級審定之。例
                                             如:左上肢肩關節、腕關節均
                                             喪失機能 ( 第七等級 ) 同時左手
                                             食指、中指、無名指三指均喪
                                             失機能時,此等障害合併提高
                                             等級即為第六等級,但該手腕
                                             關節仍然存在,應按一上肢腕
                                             關節以上殘缺者第六等級之下
                                             一等級第七等級審定之
                                       十二、 「一上肢遺存假關節且有顯著
                                             運動障害者」係指符合下列情況
                                             之一者。
                                             ( 一 )  上臂骨遺存假關節。
                                             ( 二 )  橈骨及尺骨雙方均遺存假
                                                關節者。
                                       十三、 「一上肢遺存假關節者」係指橈
                                             骨或尺骨任何一方遺存假關節
                                             者。
                                       十四、 「假關節」係指骨折後折骨兩端
                                             無法癒合,肢體在斷處可以活
                                             動,形成一種關節之狀;相似
                                             之情況亦可發生於非機械性骨
                                             折,承重之長骨產生去骨現象,
                                             造成彎曲及病理性骨折,在骨
                                             折處無法鈣化癒合而形成假關
                                             節,但非人工關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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