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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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第八條
             保險人提供資料至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 構 ) 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業務單位提供有關本保險保費收入、保險賠款之各項資料及其他
                   與會計紀錄有關資料,應於報送前由會計單位核對其帳載紀錄與
                   上述資料間之合理性。
               二、 業務單位及會計單位應分別核對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 構 ) 依前款
                   資料處理後所公布之統計資料與原資料之間是否具合理性。
               三、 前兩款資料有不一致情形時,應由業務單位及會計單位共同查核
                   其差異原因並予以更正或說明,使其達於合理,並將處理結果報
                   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 構 ) 。
          第九條
             保險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編製下列各款報表:
               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產負債明細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收入成本
                   明細表。
               二、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 ( 金 ) 計算表。
               三、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滿期保費準備 ( 金 ) 計算表。
               四、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賠款準備 ( 金 ) 計算表。
               五、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金運用明細表。
               六、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費用明細表。
             保險人應按月編製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報表,並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將
             資料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保險人應編製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半年度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後,於每年八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第二款至第四款報表並應經簽證精
             算人員查核簽證,於每年八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
             保險人應編製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年度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於次年三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報表並應經簽
             證精算人員查核簽證,於次年三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
          第九條之一
             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所稱本保險相關資產之項目及範圍,指前條第一項
             第一款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產負債明細表所載之所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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