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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第八條
保險人提供資料至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 構 ) 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業務單位提供有關本保險保費收入、保險賠款之各項資料及其他
與會計紀錄有關資料,應於報送前由會計單位核對其帳載紀錄與
上述資料間之合理性。
二、 業務單位及會計單位應分別核對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 構 ) 依前款
資料處理後所公布之統計資料與原資料之間是否具合理性。
三、 前兩款資料有不一致情形時,應由業務單位及會計單位共同查核
其差異原因並予以更正或說明,使其達於合理,並將處理結果報
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 ( 構 ) 。
第九條
保險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編製下列各款報表:
一、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產負債明細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收入成本
明細表。
二、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 ( 金 ) 計算表。
三、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滿期保費準備 ( 金 ) 計算表。
四、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賠款準備 ( 金 ) 計算表。
五、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金運用明細表。
六、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費用明細表。
保險人應按月編製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報表,並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將
資料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保險人應編製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半年度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後,於每年八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第二款至第四款報表並應經簽證精
算人員查核簽證,於每年八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
保險人應編製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年度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
於次年三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報表並應經簽
證精算人員查核簽證,於次年三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
第九條之一
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所稱本保險相關資產之項目及範圍,指前條第一項
第一款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產負債明細表所載之所有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