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7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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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781
一、 推廣費用應以業務費用-廣告費-強制險推廣費用明細項目入帳。
二、 精算及研究發展費用應以業務費用-研究發展費-強制險精算及
研究發展費用明細項目入帳。
三、 查詢服務費用應以業務費用-郵電費-強制險查詢服務費用明細
項目入帳。
四、 資訊傳輸費用應以業務費用-郵電費-強制險資訊傳輸費用明細
項目入帳。
第六條
保險人處理賠案所可能產生之下列費用,應以處理費用核銷之:
一、 照相、複印費用。
二、 電話、郵資等費用。
三、 差旅費。
四、 勘驗傷亡費用。
五、 其他合理且必要費用。
前項費用除部分照相、電話、差旅費用不易按件分攤者外,其餘處理費
用均按件分配。
保險人處理本保險賠案有與其他保險同時處理時,第一項費用應按理賠
金額比例分別攤付。
第七條
保險人代辦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 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 業務之
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一、 保險人採應計基礎於每月底以業務費用-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及
應付費用-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明細子目入帳,後者並於彙繳時
沖銷之。
二、 保險人代辦特別補償基金補償案件,應於給付時以暫付及待結轉
款項-強制險特別補償基金明細子目入帳,並於特別補償基金歸
墊時沖銷之。
三、 特別補償基金支付予保險人之委任費用,保險人應於收入時沖銷
業務費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明細子目。
四、 保險人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將上年底已受理未給付之特別補償
基金補償案件逐案預估給付金額及處理費用,函送特別補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