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5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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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相關子法及行政釋令( 函)    779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

          報辦法


                 1. 中華民國 94.10.7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四字第 0940256333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 96.6.7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四字第 09602562052
                   號令修正發布第 8條條文,增訂第 8-1條條文
                 3. 中華民國 97.12.25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四字第 097025643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8、10條條文,增訂第 8-2條條文;除第 3、8、8-2
                   條條文自 98.1.1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4. 中華民國 98.12.29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策字第 0980256513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2條;並自 99.1.1施行
                 5. 中華民國 99.7.26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策字第 0990256489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條條文;增訂第 9-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6. 中華民國 99.12.16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策字第 09902567127
                   號令修正發布第 3、9、12條條文及第 4條條文之附件;第 3、9條條文
                   及第 4條條文之附件自 100.1.1施行
                 7. 中華民國 100.12.2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策字第 10002565601
                   號令修正發布第 9、12條條文;第 9條條文自 101.1.1施行
                 8. 中華民國 103.12.18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302529351號令
                   修正發布第 3、7、9、12條條文及第 4條條文之附件;除第 3、7、9條
                   條文自 104.1.1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9. 中華民國 107.1.3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第 10704520901號令
                   修正發布第 2、3、5、10條條文及第 4條條文之附件


          第一條
             本辦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本保險 ) 之保險人應於現行會計制度之
             會計項目項下,加註本保險之險名,並分別按簽單年度,訂定明細子目,
             與原有其他明細子目並列,於會計項目下立於同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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