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6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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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第三條
本保險應增設明細子目之會計項目如下:
一、 保費收入、再保費收入、再保費支出、未滿期保費準備淨變動、
利息收入、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損益、
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保
險賠款與給付、理賠費用支出、再保賠款與給付、攤回再保賠款
與給付、賠款準備淨變動、特別準備淨變動、手續費支出、安定
基金支出、業務費用、管理費用等與本保險有關之損益及各項投
資評價項目。
二、 現金、銀行存款、約當現金、應收票據、應收保費、應攤回再保賠
款與給付、應收再保往來款項、其他應收款、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
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分出賠款準備、
暫付及待結轉款項、其他資產等與本保險有關之資產項目。
三、 應付票據、應付保險賠款與給付、應付再保賠款與給付、應付佣
金、應付再保往來款項、其他應付款、應付費用、未滿期保費準
備、賠款準備、特別準備、暫收及待結轉款項、其他負債等與本
保險有關之負債項目。
第四條
辦理本保險之保險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分錄處理方式 ( 如附件 )
辦理相關會計帳務作業。
第五條
保險人應就本保險各種業務及管理費用區分為直接費用及共同費用分攤。
直接費用係指專屬經營本保險所發生可直接歸屬之費用;無法直接歸屬
於本保險之費用而需與其他保險共同分攤者稱為共同費用。
保險人應將共同費用分攤方式納入內部管理系統並作成紀錄,於編列報
表時,確實計算本保險之共同費用。
前項分攤方式應符合一致性原則,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保險人提供
分攤方式。
本保險推廣費用、精算及研究發展費用、查詢服務費用及資訊傳輸費用
四項,採應計基礎於每月底分別以下列明細項目及應付費用入帳,並於
支付時沖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