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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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905



          非投資型萬能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最低比率規範


                 中華民國 101.4.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品字第 1010252182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點;並自 101.7.1生效

          一、 為維持非投資型萬能人壽保險 ( 以下簡稱萬能人壽保險 ) 商品之基本保
               險保障比重,藉以提高國人保險保障,特訂定本規範。
          二、 本規範之適用範圍如下:
               ( 一 )  本規範生效日後所簽訂之萬能人壽保險契約。
               ( 二 )  本規範生效日後申請將保險契約轉換為萬能人壽保險契約者。
          三、 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 一 )  死亡給付:指萬能人壽保險契約約定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金額。
               ( 二 )  保單價值準備金:指萬能人壽保險契約之累積價值準備金,加計
                   當時之淨保險費金額。淨保險費金額係指保險人已將要保人繳交
                   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但尚未按宣告利率計息之金額。
               ( 三 )  比率:指死亡給付除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
               ( 四 )  到達年齡:指依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
                   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四、 萬能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
               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合下列規定:
               ( 一 )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到達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
                   於百分之一百五十五。
               ( 二 )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
                   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
               ( 三 )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
                   一百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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