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3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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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905
非投資型萬能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最低比率規範
中華民國 101.4.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品字第 10102521821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點;並自 101.7.1生效
一、 為維持非投資型萬能人壽保險 ( 以下簡稱萬能人壽保險 ) 商品之基本保
險保障比重,藉以提高國人保險保障,特訂定本規範。
二、 本規範之適用範圍如下:
( 一 ) 本規範生效日後所簽訂之萬能人壽保險契約。
( 二 ) 本規範生效日後申請將保險契約轉換為萬能人壽保險契約者。
三、 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 一 ) 死亡給付:指萬能人壽保險契約約定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金額。
( 二 ) 保單價值準備金:指萬能人壽保險契約之累積價值準備金,加計
當時之淨保險費金額。淨保險費金額係指保險人已將要保人繳交
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但尚未按宣告利率計息之金額。
( 三 ) 比率:指死亡給付除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值。
( 四 ) 到達年齡:指依被保險人之原始投保年齡,加上當時保單年度數,
再減去一後所計得之年齡。
四、 萬能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比率,應於要保人投保及
每次繳交保險費時符合下列規定:
( 一 )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且到達年齡在四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得低
於百分之一百五十五。
( 二 )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四十一歲以上、七十歲以下者,其比率不
得低於百分之一百三十。
( 三 ) 被保險人之到達年齡在七十一歲以上,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
一百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