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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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901


          附表:抽查指標之計算公式與指標意義及依據
          一、 人身保險業
          二、 財產保險業
               指標          計算公式       更新頻率            指標說明及依據
           有【保險商品銷                            檢視保險業或商品簽署人員是否依照
           售前程序作業準                            主管機關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則】第三十條或                      每季    作業準則規定設計保險商品。
           第三十一條情事                            依據主管機關之資訊。
                                              保戶申訴比率與商品設計品質相關,
                        主管機關接獲保
           申訴比率         戶申訴之件數/ 每半年           藉以檢視保險商品內容是否損及消費
                        簽單契約件數                者權益。
                                              依據主管機關統計之資訊。
                                              衡量保險商品訂價之合理性,並能顯
                        自留損失率+自               示保險業業務經營狀況。
           自留綜合率                        每年
                        留費用率                  該指標之計算不含強制車險業務。
                                              依據保險業之公開資訊。
          註: 因應中央信託局自 96年 7月 1日起併入台灣銀行,行政院金管會 96.7.26金管
              保一字第 09602083930號函規定「中央信託局」文字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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