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9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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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各項商品審查相關法令、示範條款及行政釋令( 函) 901
附表:抽查指標之計算公式與指標意義及依據
一、 人身保險業
二、 財產保險業
指標 計算公式 更新頻率 指標說明及依據
有【保險商品銷 檢視保險業或商品簽署人員是否依照
售前程序作業準 主管機關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則】第三十條或 每季 作業準則規定設計保險商品。
第三十一條情事 依據主管機關之資訊。
保戶申訴比率與商品設計品質相關,
主管機關接獲保
申訴比率 戶申訴之件數/ 每半年 藉以檢視保險商品內容是否損及消費
簽單契約件數 者權益。
依據主管機關統計之資訊。
衡量保險商品訂價之合理性,並能顯
自留損失率+自 示保險業業務經營狀況。
自留綜合率 每年
留費用率 該指標之計算不含強制車險業務。
依據保險業之公開資訊。
註: 因應中央信託局自 96年 7月 1日起併入台灣銀行,行政院金管會 96.7.26金管
保一字第 09602083930號函規定「中央信託局」文字均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