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2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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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保險商品抽查原則


          九、 受委託民間機構及其相關人士對保險業報送保險商品資料負有保密義
               務,且應遵守利益迴避之規定。
           項次     指 標         計算公式       更新頻率           指標意義及依據
               有【保 險 商 品
               銷 售 前 程 序                         檢視保險業或商品簽署人員是否依
            1 作業準則】第                       每季    照主管機關訂定之保險商品銷售程
               三 十 條 或 第                         序作業準則規定設計保險商品。
                                                 依據主管機關之資訊。
               三十一條情事
                                                 保戶申訴比率與商品設計品質相
                          主管機關接獲保戶               關,藉以檢視保險商品內容是否損
            2 申訴比率        申訴之件數/簽單        每半年    及消費者權益。
                          契約件數
                                                 依據主管機關統計之資訊。

                          本期累計新契約保
                          險費收入-前一年               衡量保險業的新契約保險費收入成
               新契約保險費 度同期累計新契約                   長情形,檢視躉繳或短期繳費保單
            3                              每季
               收入變動率      保險費收入 ) /前             大幅增加之情形。
                          一年度同期累計新               依據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統計之資訊。
                          契約保險費收入
                                                 檢視保險商品設計有無錯誤而導使
                                                 保戶解約得利,或保險單條款不利
                                                 消費者致使保戶解約。
                                                 其 中,PRy表 在x月 發 單 經y個 月
                                                 契約仍有效之契約繼續率:NB'x為
               繼續率                               [NBx- ( x月發單在x∼ x+y期間內
            4 ( 第 十 三 個 月  PRy= BFx +      每季    解除契約保件及死亡、全殘保件 ) ];
               保單件數 )     y/NB'x×100%            NBx表x月發單之新契約 ( 不含契約
                                                 撤 銷 保 件 ) 。BFx+y為[NB'x- ( x月
                                                 發單在x∼ x+y期間內解約、停效
                                                 保件 ) + ( x 月發單在x∼ x+y期間
                                                 內復效契約保件 ) ]。
                                                 依據保險業之公開資訊。
                                                 衡量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獲利能力,
                                                 商品訂價應考慮資金運用淨收益率
                          2×淨 投 資 收 入            水準。
                          /( 期 初 資 金 運 用         其中,淨投資收入= ( 利息收入+有
               資金運用淨收
            5             總額+期末資金運         每年    價證券投資收益+國外投資收益+
               益率
                          用總額-淨投資收               不動產投資收益 ) - ( 利息支出+有
                          入)                     價證券投資損失+國外投資損失+
                                                 不動產投資損失 ) 。
                                                 依據保險業之公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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