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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8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1-5. 「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
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之原
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 「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
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
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註 2:
2-1. 「視力」之測定:
( 1 ) 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
力測定之。
( 2 ) 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 ( Malingering ) 」檢查。
2-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
失、摘出、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
數者。
2-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
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註 3:
3-1. 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 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 ( Audiometer ) 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
率以分貝表示之。
3-3. 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
之程度審定之。
註 4:
4-1. 「鼻部缺損」,係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之程度。
4-2. 「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
治,或兩側嗅覺完全喪失者。
註 5:
5-1. 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 ( 如頰、舌、軟硬口
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 ) ,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
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
害合併定為 「咀嚼、吞嚥障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