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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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註 13:
          13-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
               下列情況者:
                ( 1 )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
                  能者。
                ( 2 )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3-2. 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
               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註 14:
          14-1. 「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  第一趾末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或中足趾關節,或趾關節之運動
                  可能範圍,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 2 )  在第二趾,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
                  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上者。
                ( 3 )  在第三、四、五各趾,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
                  趾關節均完全強直者。

          註 15:
          15-1. 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
               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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