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0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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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註 13:
13-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
下列情況者:
( 1 )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
能者。
( 2 )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3-2. 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
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註 14:
14-1. 「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符合下列情況者:
( 1 ) 第一趾末切斷二分之一以上者,或中足趾關節,或趾關節之運動
可能範圍,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 2 ) 在第二趾,自末關節以上切斷者,或中足趾關節或第一趾關節喪
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上者。
( 3 ) 在第三、四、五各趾,係指末關節以上切斷或中足趾關節及第一
趾關節均完全強直者。
註 15:
15-1. 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
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