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8 - 保險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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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6-3. 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
             衡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
             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6-4.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 ( 包括永
             久性迴腸導管、寇克氏囊與輸尿管造口術 ) 。


          註 7:
          7-1. 脊柱遺存障害者,若併存神經障害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
             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7-2. 脊柱運動障害須經X光照片檢查始可診斷,如經診斷有明顯骨折、脫位
             或變形者,應依下列規定審定:
              ( 1 )  「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
               (含)以上,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 2 )  「遺存運動障害」,係指脊柱連續固定四個椎體及三個椎間盤(含)以
                上,且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 3 )  脊柱運動限制不明顯或脊柱固定三個椎體及二個椎間盤(含)以下
                者,不在給付範圍。

          註 8:
          8-1. 「手指缺失」係指:
              ( 1 )  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 2 )  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8-2. 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8-3. 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失能標準,接合後機
             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註 9:
          9-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
             列情況者:
              ( 1 )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
                失機能者。
              ( 2 )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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