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 - 衛福季刊_No.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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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指揮官的陳時中就已交代檢疫場所的相關                               示,不管是密切接觸者要居家隔離或是風險地
            事項準備,但當時各個場所都處於年節休假時                               區回臺要居家檢疫,發生身體不適時,地方衛

            期,「想看屋、看現場還沒辦法」,只能先從公                              生局的防疫專線就得分流處理,沒有發燒或呼
            家機關著手。石崇良表示,醫事司在一週內協                               吸道症狀的則安排醫療院所通訊診療。石崇良

            調出五個檢疫所,二月中旬前就已備好13處檢                              強調,過去《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主要應用於山
            疫所,共1, 500間房間。每個地點都必須考慮感                           地、離島、偏僻地區,2 018年5月新增包括長照
            染控制安全,除了套房的型式外,兼顧不可靠                               機構慢箋病患等五類對象,此次因應武漢肺炎

            近民宅的鄰避條件,也必須考量戒護動線及後                               進行法規鬆綁,若是病情穩定的慢性病患或是
            勤日常用品的補給,甚至廢棄物的處理都比照                               有其他就醫需求,即使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能
            醫療感染性廢棄物,最重要的還有排解受檢疫                               透過遠距醫療或委託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並代

            人員身體不適的問題,這些龐雜瑣碎的事都在                               為領取處方箋或領藥;如果有發燒或呼吸道症
            醫事司的規劃中。                                           狀,則另外安排至指定醫院就醫,諸多措施將醫
                                                               院的防線往前部署,拉戰線到社區提早處理,達
            避免醫療體系受衝擊                                          到「阻絕院外」的效果。

            阻絕院外將戰線拉前
                                                               談起法規鬆綁,石崇良舉了不少例子,不只上述

            面臨新的挑戰,為了避免疑似病例衝擊醫療體                               受惠的慢性病患,包括硬體彈性及人力彈性,例
            系,並讓相關單位有足夠的彈性應戰,石崇良表                              如武漢肺炎並非空氣傳染,不需每位病患都得


                                 衛生福利部-法規鬆綁
                                 1.暫緩今年度醫院評鑑,效期延後一年。
                                 2.醫院內一般病床改為單獨隔離區域,不涉及病床類別及開放使用數變更登記。
                                 3.徵調醫事人員防疫,涉及於執業登記處所外時,視同經事先報准。


                                 醫院-整備資源

                                 1.急救責任醫院開設防疫門診、發燒篩檢站,落實分流。
                                 2.每日盤點呼吸器可用數量、加護病床空床數、急診就診人次等應變重要資訊。
                                 3.依指示辦理支援醫院外隔離收治場所,以因應大量疑似無症狀病患。

                                 民眾-穩定社區

                                 1.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但須立即接受醫療處置者,得遠距醫療。
                                 2.病情穩定的慢性病患者,得委託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並領取方劑。
                                 3.無法通訊醫療者,由衛生局依規定指定醫療機構提供到宅醫療或送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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