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 - 桃園社居最有力_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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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 實收金額應為中文大寫。
               ( 十二 ) 內容如有更改,其更改之處,應加蓋出據者原印章。但發票大寫金額更改

                          者無效。

               ( 十三 ) 憑證黏貼單應填明具體用途。

               ( 十四 ) 非本國文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
               ( 十五 ) 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附

      CHAPTER
                          兌換水單。
    01         ( 十六 ) 除薪津及稿費、鐘點費、出席費、審查費、設計費得依標準以造冊或個人


                           條領方式支給外,其他各項支出一律檢具廠商開立之發票或營業收據支列。

               ( 十七 ) 執行計畫所支付之各項薪資、報酬、租金、獎金等應扣繳或申報所得稅者
       社區經營管理

                           應依法扣繳申報。
               ( 十八 ) 一張支出憑證黏貼單至多黏貼五張發票或收據,但建議以一張支出憑證黏

                                 貼單黏貼一張支出發票或收據,這樣比較方便事後影印存檔,同時也讓查

                            看帳目的人員一目了然。



               二、桃園市政府補助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
               ( 一 ) 索取統一發票或小規模營業人收據時,

                       應記明下列事項﹕
                    1. 營業人之名稱及其統一編號。

                    2. 品名及數量。

                    3. 單價及總價。
                    4. 開立日期。

                    5. 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品名、數量、單價、總價,皆請商家務必詳細填上,

                       請勿以一式方式開立。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
               名證明之。第二款如僅列代號者,應由經手人加註品名並簽名證明;必要時,應註
               明廠牌或規格。第二款及第三款如以其他相關清單佐證者(如廠商估價單或廠商銷

               貨明細),得免逐項填記。(不得以電腦耗材、文具用品、飲料、音響器材、場地

               佈置…等統稱)。
                   6. 統一發票:
                  (1)二聯式發票(人工開立)﹕檢附收執聯(統一發票專用章)。
                  (2)三聯式發票(人工開立)或電子計算機一發票﹕檢附收執聯(第三聯)及

                          扣抵聯(第二聯)(統一發票專用章)。

                  (3)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如中油):應輸入買受人統一編號。
                  (4)電子發票(感熱紙)﹕應輸入買受人統一編號,無須影印,於發票或申請動

      18                  支經費文件等註記發票字軌號碼並應由經手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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