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5 - 新港奉天宮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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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新港奉天宮管理組織之演變
第三篇․廟宇組織篇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法人信徒代表大會,由全體信徒代表組織之,並行使職權,但信徒代
表,因故不能出席信徒代表大會時,不能委託他人代理。
第十三條 信徒代表大會為本法人之諮議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聽取董監事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詢問、建議、宮務事項。
二、罷免董監事,必須有正當理由,並依照政府有關宗教法令之規定程序辦理之。
第十四條 本法人至董事十五人,候補董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三人,分別
組織董事會、監事會,均為無給職,但為工務出差時,得按時報之旅雜
費。
第十五條 凡年滿廿三歲以上設籍並居住於本章程組織區域二年之信徒,得被選為
董監事,董監事之選舉分二個選舉區,以候選制分別由該區信徒投票圈
選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遇有出缺時,由各該區候補者,分別依
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當屆任期為限。各區應選出名額如下:
第一區宮前、宮後、大興、福德等村選出董事十三名,候補董事四名,
監事四名。
第二區古民、中庄、大潭、南崙、北崙、埤子、共和、板頭、南港、柴
林、林腳等村選出董事二人,候補董事一人,監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
第十六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法人之董監事。
失去信徒資格者。
曾被信徒代表大會罷免者。
被法院宣告有期徒刑確定或禁治產為撤銷者。
第十七條 董監事會應善盡職責,維護本法人之權益,如故意或嚴重過失,致本法
人遭受重大損失時,董監事應負連帶賠償損失責任。
第十八條 本法人之董監事於就職之日,應向本宮天上聖母神前宣誓,誓詞如左:「余
等謹以至誠,誓於天上聖母神前曰:願尊從章程,盡忠職守,服務本宮,
發展地方,絕不假公濟私,有負信徒之託付,若違誓言,願受聖母嚴厲
責罰,此誓。」
第十九條 本法人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召開信徒代表大會。
處理信徒代表大會建議事項。
編列預決算及籌劃公益慈善事業。
管理及經營本法人之財產及各種事業。
辦理各項祭典。
辦理信徒代表及董監事之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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