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6 - 新港奉天宮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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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港奉天宮志續修◆上
               The Temple History Renewal Fengtiangong, Xingang


                                    任免本法人之人事。

                                    審核信徒資格。
                                    其他應興應革之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本法人之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常務董事一人,由董事中互選之,董事
                                    長對外代表本法人,對內負責本法人各種業務之推行。常務董事襄助董
                                    事長辦理各種業務。但董事得罷免董事長及常務董事(惟須有正當理

                                    由)。
                         第廿一條   本法人之董事會設總務、祭典、接待、主計、營繕等五組,由董事分別
                                    擔任之,並得僱用員工若干人助理之,其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廿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監查本法人財產業務,收支經營管理事項。
                                    監查董事會執行一切決議案。

                                    行使糾察任務。
                                    向信徒代表大會報告稽查情形。

                         第廿三條   本法人之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處理監事會一切事務,常務監事由監
                                    事中互選之,但監事得罷免常務監事(惟須有正當理由)。

                      第四章會議

                         第廿四條   本法人信徒代表大會之召開,定於每年農曆九月中,由董事長召集之,
                                    如董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信徒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依法請求時,得召開
                                    臨時信徒代表大會,但每年不得超過二次,董事長為召集人,並為主席,
                                    主席因故不能出席,即由常務董事代理之。

                         第廿五條   本法人信徒代表大會之召開,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建

                                    議案之表決,須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始為有效,「可」「否」同數
                                    時,取決於主席。
                         第廿六條   本法人之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主席不能執

                                    行任務時,由常務董事代理之,但必要時得由董事五人以上,依法請求
                                    召開臨時董事會,董事長不得藉故拒絕。

                         第廿七條   本法人之董事會議決,須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始為
                                    有效,但罷免案須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始為有效。

                         第廿八條   本法人之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常務監
                                    事召集並擔任主席,其議決與第廿七條同。
                         第廿九條   遇有重大問題,得由董事長召開董監事聯席會議,協同處理。
                         第三十條   本法人各種會議,依內政部會議規範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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