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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中 學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四、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的取得
依據《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規定輔導資料之轉銜,應取得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之
第七章
同意書。學生未滿 20 歲者,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原就讀學校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
15 日內,將轉銜學生之必要輔導資料及個案輔導資料轉銜表,以密件轉銜至現就讀學校;其
期間之算法,說明如次:
學生轉銜輔導工作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2 項及第 4 項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起
始日不計算在內;且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
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除上述情形外,
《行政程序法》關於期間之計算,並無扣除例假日之規定,亦即所指期間係日曆天非工
作天,自不得於期間進行中將例假日扣除。
1. 舉例 1 :
原就讀學校於 105 年 12 月 1 日(週四)收到現就讀學校要求提供轉銜學生之學生輔導
資料時,至遲應於 105 年 12 月 16 日(週五)前以密件函轉現就讀學校。
2. 舉例 2 :
原就讀學校於 105 年 12 月 2 日(週五)收到現就讀學校要求提供轉銜學生之學生輔導
資料時,因期間之末日為 105 年 12 月 17 日(週六),以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故
原就讀學校至遲應於 105 年 12 月 19 日(週一)上午前以密件函轉現就讀學校。
(二)又依《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第 5 項規定,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
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現就讀學校在需要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時,可以先請現任導師協助向家長說明輔導處
(室)可以提供受輔學生的資源與服務,並告知取得原就讀學校輔導資料的轉銜,將能
立即、有效提供輔導策略及輔導服務來協助孩子。說明時,宜先了解其疑慮,並多說明
轉銜輔導資料對學生的好處與安全性,避免對轉銜學生標籤化,以降低家長的不安與焦
慮。之後再請家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簽署同意書。建議先口頭溝通後,再提供書
面同意書,同意書上均須留下輔導處(室)相關聯絡人及聯絡方式,以備導師或家長查
詢相關問題,同意書如(附錄 7-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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