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4 - 心輔手冊-高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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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轉銜的時限
依《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 6條第 1項規定,現就讀學校於學生入學後,應於入
學日起一個月內,逕至通報系統查詢入學學生是否為轉銜學生。上學期查詢時間原則為每年
10月 31日前,下學期查詢時間原則為每年 3月 31日前,期間末日以學校每學期入學日而定;
若學生為轉學學生,則應以學生轉入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查詢。
若現就讀學校經評估後,有必要取得該學生(不論是否為轉銜學生)於原就讀學校的學
生輔導資料者,應通知原就讀學校進行資料轉銜。依《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第 6條第 2
項規定,原就讀學校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 15日內,將轉銜學生之必要輔導資料及個案輔導
資料轉銜表,以密件轉銜至現就讀學校;其期間之算法,說明如次:
一、依《行政程序法》第 48條第 2項及第 4項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
日不計算在內;且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
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除上述情形外,《行政
程序法》關於期間之計算,並無扣除例假日之規定,亦即所指期間係日曆天非工作天,自
不得於期間進行中將例假日扣除。
(一)舉例 1
原就讀學校於105年12月1日(四)收到現就讀學校要求提供轉銜學生之學生輔導資料時,
至遲應於 105年 12月 16日(五)前以密件函轉至現就讀學校。
(二)舉例 2
原就讀學校於105年12月2日(五)收到現就讀學校要求提供轉銜學生之學生輔導資料時,
因期間之末日為 105年 12月 17日(六),以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故原就讀學校至遲應
於 105年 12月 19日(一)上午前以密件函轉至現就讀學校。
二、又依《行政程序法》第 51條第 5項規定,行政機關因天災
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
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為了使轉銜學生能
順銜接下一個教育階段的學習與適應,請輔導人員務必注
意轉銜通報及輔導服務的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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