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4 - 心輔手冊-大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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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法定社政通報
性侵害案件須於 24 小時內完成社政通報。
(三)《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 3 年以
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當知悉性侵事件應優先確認當事人是否至醫院進行驗傷(事發 7 天內,留下證據),但須
明確告知若進行驗傷,必將進入司法程序;若目前無意願提告,未進行驗傷,往後欲提出
告訴,將缺乏驗傷之證據,會損其司法權益。
三、社政通報內容須註明當事人的聯絡方式與戶籍地,若當事人已滿 18 歲,不願讓家人知悉,
戶籍地址則可不寫明,留下居所地址即可,讓性侵害防治中心派案確認用,其聯絡方式則
視當事人情況留下當事人的手機號碼,或代理人(如男友)之聯絡方式。通報人員亦會留
下聯絡資訊,屆時可與社工說明。
四、進行法定社政通報後,社工將視案情與當事人聯繫,有時當事人單獨與社工談話容易感到
不安焦慮,可邀請當事人至諮商輔導中心(組),在專業輔導人員陪同下運用中心電話與
社工聯繫;若社工須進行訪談,諮商輔導中心(組)亦可提供場地,讓當事人在熟悉與保
密的環境下接受訪談。
性侵害事件(二):無意願通報
壹 案例緣起 / 背景
青青因人際問題主動前往諮商輔導中心(組)接受個別諮商,某次晤談過程,青青提及 2
個月前參加朋友聚會時喝醉,醒來發現自己衣衫不整,懷疑自己被性侵。但青青不願再多描述
此事,也僅表示已經過去了,不願再回想。晤談過程專業輔導人員雖嘗試了解此事,但青青都
拒絕再談,專業輔導人員告知其有通報的責任,也須將此事轉知個案管理者,青青對於通報一
事感到憤怒,也堅持不再談論此事件。
貳 評估/分析/診斷
一、因青青強烈抗拒通報,也不願再透露任何內容,通報後續的司法程序,將引發青青強烈反
應,亦恐出現自我傷害之行為。
二、現階段青青雖不願述及性侵事件,但願意進行個別諮商。諮商輔導中心(組)持續與青青
進行晤談。
三、青青現仍可維持日常作息與學習,性侵事件目前未成為其危機事件,青青也無意願談論此
事,故採被動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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