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4 - 心輔手冊-大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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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法定社政通報

                      性侵害案件須於 24 小時內完成社政通報。
               (三)《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 3 年以
                      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當知悉性侵事件應優先確認當事人是否至醫院進行驗傷(事發 7 天內,留下證據),但須

                    明確告知若進行驗傷,必將進入司法程序;若目前無意願提告,未進行驗傷,往後欲提出
                    告訴,將缺乏驗傷之證據,會損其司法權益。
               三、社政通報內容須註明當事人的聯絡方式與戶籍地,若當事人已滿 18 歲,不願讓家人知悉,

                    戶籍地址則可不寫明,留下居所地址即可,讓性侵害防治中心派案確認用,其聯絡方式則
                    視當事人情況留下當事人的手機號碼,或代理人(如男友)之聯絡方式。通報人員亦會留
                    下聯絡資訊,屆時可與社工說明。

               四、進行法定社政通報後,社工將視案情與當事人聯繫,有時當事人單獨與社工談話容易感到
                    不安焦慮,可邀請當事人至諮商輔導中心(組),在專業輔導人員陪同下運用中心電話與

                    社工聯繫;若社工須進行訪談,諮商輔導中心(組)亦可提供場地,讓當事人在熟悉與保
                    密的環境下接受訪談。



                 性侵害事件(二):無意願通報



                壹 案例緣起 / 背景


                    青青因人際問題主動前往諮商輔導中心(組)接受個別諮商,某次晤談過程,青青提及 2

               個月前參加朋友聚會時喝醉,醒來發現自己衣衫不整,懷疑自己被性侵。但青青不願再多描述
               此事,也僅表示已經過去了,不願再回想。晤談過程專業輔導人員雖嘗試了解此事,但青青都

               拒絕再談,專業輔導人員告知其有通報的責任,也須將此事轉知個案管理者,青青對於通報一
               事感到憤怒,也堅持不再談論此事件。



                貳   評估/分析/診斷


               一、因青青強烈抗拒通報,也不願再透露任何內容,通報後續的司法程序,將引發青青強烈反

                    應,亦恐出現自我傷害之行為。
               二、現階段青青雖不願述及性侵事件,但願意進行個別諮商。諮商輔導中心(組)持續與青青
                    進行晤談。

               三、青青現仍可維持日常作息與學習,性侵事件目前未成為其危機事件,青青也無意願談論此
                    事,故採被動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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