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3 - 心輔手冊-大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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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 學校輔導工作參考手冊
附錄 6-2 校方協助就醫家長同意書範例
校方協助就醫家長同意書
附
本人之子女 就讀貴校 系所,因精神狀況不佳,恐有影
響其生命與正常生活、學習之虞,為協助其進一步就醫診斷治療,本人同意貴校輔導人員協助其 錄
就醫,特立本同意書為憑。
□ 同意貴校輔導人員協助本人子女就醫
□ 本人自行負責協助子女就醫
協助就醫教官: /協助就醫輔導老師:
家長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註】 「精神衛生法」相關規定:
◎ 第 14 條
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其法定代理人、配偶或家屬,應協助其就醫;如經專科醫師診斷認係屬嚴重病人,
應置保護人。
前項保護人,應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監護人。
二、配偶。
三、父母。
四、家屬。
前項同一順序中有數人時,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相同或非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 第 18 條
除民法另有規定外,保護人應履行左列義務:
一、促使病人接受治療,避免傷害他人或自己;必要時,依專科醫師診斷或鑑定結果,協助病人辦理住院。
二、病人住院時,協助醫事人員進行治療。病情穩定或康復時,依醫師指示辦理出院。
三、病人出院後,協助其繼續接受門診、社區復健、居家治療及教育訓練或就業輔導。
◎ 第 21 條
嚴重病人如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時,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保護人應協助
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前項嚴重病人不接受全日住院治療時,經由 2 位以上專科醫師鑑定,經書面證明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應強制其
住院;其強制住院,應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為之。
前項鑑定,以全日住院方式為之者,其住院鑑定期間以 7 日為限。
(表單參考:國立嘉義大學學生輔導中心 1040922 修訂) 本表單僅供參考,可依各校狀況彈性修改
附錄 6-3 特殊個案輔導協調會會議紀錄格式
壹、會議日期與時間: 年 月 日(星期 ) : ~ :
貳、相關單位之出席人員(附簽到表):
參、密等:以密件限閱
肆、系所業務承辦人員:
諮商輔導中心(組)個案管理員:
伍、會議資料:
一、諮商輔導中心(組)「○○受輔學生個案輔導與個案管理摘要報告」。
二、會議紀錄決議事項簽核公文。
陸、決議事項(依相關單位後續辦理事項一一臚列如下):
柒、附則:會議錄音於該學生離校十年後銷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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